根据建设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主要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此处也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施工情况以及案涉主体身份等结合法律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最高院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也做了一些大胆的突破,2004年9月29日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在该解释第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实际施工人可以告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