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 潘才华律师   |    2021-01-31   |   2932人看过
用一句话概述您的问题 (如: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好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地,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新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