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好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地,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新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