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在实践中运用很普遍,因为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单从该法条分析,退一赔三的前提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在民法上需要同时具备有主观的欺诈故意,客观上有欺诈行为表现,还要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常遇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披露不全面,个别信息未提示,导致消费者以其受到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而是否欺诈,我个人认为,欺诈与一般的欺骗程度不同。主观故意不敢认定,客观行为也很明显,但是对方是否基于诱使产生错误判断至为关键。仅仅为个别非商品或者服务关键信息不构成欺诈。当然更多的由裁决者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