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在法院内部算比较“小众”的领域,它属于传统民事审判,但又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一裁两审,通常仲裁前置
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两审制”;而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审理之前,还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个别情况除外(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其他争议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02管辖法定,适用特殊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
03法律关系单一,诉讼请求多样
普通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如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物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等,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关系则较为单一,核心是劳动关系的有或无。但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又表现出多样化,复合诉请较常见,如同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
04举证责任特殊,倾向保护弱者
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者的天然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分配了较重的举证责任。
05法律依据层级多维,政策差异明显
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多为法律、司法解释,法律层级较高。而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则还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等,不同地域的政策性规定差异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