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或就诊后,产生医疗纠纷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程序:
1、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起诉后由法院指定。
2、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3、尸体解剖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4、 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可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二、在患方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或者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时,江兴兵律师提醒-------患方当事人要考虑或者律师首先要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三)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四)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诉讼时效。
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