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只野鸟都要判10年以上,收买儿童的买主却不用坐牢。

作者: 石子强律师   |    2020-03-12   |   830人看过
用一句话概述您的问题 (如:买只野鸟都要判10年以上,收买儿童的买主却不用坐牢。)

买只野鸟都要判10年以上,收买儿童的买主却不用坐牢。

15年光阴,弹指一挥间,但对于申军良来说,却如此漫长和煎熬。


天知道,他失去儿子的这15年怎么熬过来的。


这15年,他走在寻亲路上,面对骨肉分离的儿子,他做到了一个父亲所应该做到的一切,那就是不放弃寻找和期待团圆的信念,堪称伟大,最终如愿以偿。


天不负申军良,他的儿子申聪在广州的增城已经成长为了一个阳光有礼貌的小伙子,身高也已经170CM,在全国抗疫的形势下,申军良在当地警方的安排下,见到了寻找15年之久的儿子,他悲喜交加,五味杂陈。


2005年,1岁的申聪和母亲在出租屋,被同为邻居的两个男子抢走。儿子就是他的一切,申军良作为一个父亲,无心工作,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寻找孩子当中。


2014年,抢夺孩子的人贩落网,但由于申聪经下线卖出的中间人没有下落,寻找申聪的欣喜并没有持续多久。申军良仿佛看到了曙光,这一坚持又是6年。


度过漫长的黑夜,终将迎来曙光。


父子相见前,申军良打算对收买被拐卖儿子的收养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见到孩子的那一刻,也许申军良已改变了当初的想法,被问及对申聪的养父母是什么态度,他说:“没有他们的抚养,可能孩子长不了这么大,从这点看我觉得我要感恩于他们,但是他们养活孩子的15年,是我整个家庭备受煎熬的15年,也是我们走在崩溃边缘的15年”。


那么,我们想知道,把申聪养的有礼貌,学习优秀,长的白白胖胖的收买者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构成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只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定罪或者宣判无罪。申军良准备向收买者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前提,是检察院公诉的同时才能附带提出,如果检察院不公诉,是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在本案中,小石律师认为,按照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如果收买者没有虐待情节,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作出了修改,就收买行为的处罚稍有加重,表述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没有虐待和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即使按照新修正后的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有从轻的情节,管制是最轻的处罚,期限在3个月到2年,其可以不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的情况下,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服刑,不用失去人身自由。通俗的理解,是不用坐牢了。


本案中,收买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按照犯罪的事发时间,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应当使用修改前的刑法,如果有从轻的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构成收买儿童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申聪的养父母称,收买申聪的爷爷,已经过世,那么,人的行为能力终结于死亡,法律无法追究一个死去人的刑事责任。


收买男童,不外乎传宗接代,本案中的收买行为显然是一个家庭共同的行为,申聪的养父母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即使立案侦查,那怕经过公诉和审判,但最终结果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不用给申聪的父母进行赔偿。无论是精神上的抚慰,还是这么多年的寻找的经济支出,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个赔偿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拐卖者,收买者只是一个补充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高发的背后,是我们的刑事处罚太轻,甚至说可以不伤皮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买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应用的意见当中规定,收买一只生活在陕西秦岭一带的野生朱鹮、或者一只野大熊猫、或者一头野马、或者一只金丝猴(任何品种),还有野豹、野虎、亚洲象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从刑罚处罚的严厉程度来讲,买一个人即使承担刑事责任最轻也就是管制,但买一只鸟或一个熊猫或金丝猴的处罚,均要承担10年以上的刑期。


这样的处罚力度,造成收买妇女、儿童方的肆无忌惮,无任何违法成本;卖方也因此铤而走险,获取高额的回报。刑法挠痒痒式的处罚,是导致亲情别离,给无数的家庭带来无尽伤痛的根本。


此刻,能感受到申军良夫妇的喜极而泣,但申聪的养父母何尝不面临着再次的失去?15年的朝夕相处的感情培养,视同己出,他们已经融为真正的一家人,此刻谁又懂申聪养父母的痛?


唯有法律的完善,才能让更多的人减少这样的痛苦!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