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是相关的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那么在各省高院,也有相关的规定,各地实践操作不太一样。比如部分地区给付彩礼之后,共同生活满一年,也不是要返还彩礼。有些地区还要看给付彩礼一方的主观意愿
所以不能够单纯的看本交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