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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上下班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该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律网络整理 2024-12-17 22:47:49 5 人看过
雇员受伤上下班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该如何规定的
雇员受伤上下班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该如何规定的

一、雇员受伤上下班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该如何规定的

是需要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具体原因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如果是因为雇员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或者是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此时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员也是不能请求雇主赔偿的。

二、包工头雇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1、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的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如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的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三、雇佣关系员工能算工伤吗,规定是什么

雇佣关系中的员工一般不能算作工伤。如果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伤,具备法定的情形的,才能算作工伤。而雇员受伤的,可由雇主与其按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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