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条确定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二)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护理行业标准。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
(六)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可主张。
(十二)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三)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现在很多省份都已经统一城镇和农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