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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效力标准是行政合同效力标准

来源:听律网络整理 2024-12-22 11:31:34 1 人看过
行政合同的效力标准是行政合同效力标准
行政合同的效力标准是行政合同效力标准

一、行政合同的效力的标准是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二、我国法律上规定合同产生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3、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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