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还完了债就可以撤销失信记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即当事双方(比如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债权人若不再追究的,执行决议不复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也应该随之撤除。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经审查同意的,也将随之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将删除失信记录。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由此可见,失信被执行名单不是只增不减的,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也不是必定会一直受限,关键还在于被执行人自己是否能够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早日将自己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