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的家庭关系是:1、夫妻关系;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3、祖孙关系;4、兄弟姐妹关系;5、其他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