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办法以及注意事项

作者: 周浩鹏律师   |    2021-06-03   |   138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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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办法以及注意事项

据悉,截止到目前,石家庄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为2899397辆,其中4月份新增23847辆;石家庄市机动车驾驶人总量达3497306人。随着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量的增加,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来越大,轻则轻微剐蹭,重则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不仅如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甚至选择立即离开现场,以为能够躲避法律的处罚,殊不知逃逸行为反而会加重危害后果而且会加重己方的责任。

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以及守法公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处理办法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双方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在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四、如果仅仅是路过交通事故现场,作为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心态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无论是受害者还是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当尽力保持冷静的心态,切勿手忙脚乱,造成第二次伤害,尽力将损失降到最低。尤其是侵权人,更不能为了躲避事故责任的承担作出逃逸甚至继续故意伤害等行为。

争取合法权益,避免“司法黄牛”

作为受害人,受到伤害后,积极主张自己的损失理所应当,但是切勿病急乱投医,建议委托亲属

寻求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去主张自己的合理费用。

日常生活中,当病人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就会有自称律师的人前往咨询是否需要法律帮助,这种情况下自称律师身份的人存在多种可能性身份。1、负责开拓案源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2、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司法黄牛”。前两种都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和律师事务所有劳动合同,第三种则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人,而是和各大律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哪边合适就把案子签到哪边,黄牛此时只是想从中分一杯羹。一旦伤者被忽悠了,与他们签订了委托合同,“司法黄牛”就开始与律师谈价钱,再把案子转手给律师办理,他们赚取的差价比做案子的律师高得多。如果律师认为这个案子比较棘手(主要是证据不足的劳动工伤或没有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不愿接,这些“司法黄牛”立马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甚者连伤者的病历资料和证件都扔掉。当然,也有一些零散型的“司法黄牛”,他们会把伤者带到律师事务所,让伤者直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伤者家属感觉很放心。其实,性质都一样的。

虽然前两种情况不排除会有经验丰富律师的可能性,但是,作为受害者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去做决定,不要任意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合同等文件,更不要轻易地把相关的证据原件或者身份材料交给他们,避免增加诉讼风险。

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为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非常多,赔偿标准也有复杂的法律规定。

首先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赔偿标准则需要根据伤情进行鉴定,结合住院天数、护理人数、地方规定等情况来确定,此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赔偿数额进行计算并委托其对证据进行收集。

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同时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的伤害巨大,无论是驾驶人员亦或是行人都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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