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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来源:听律网络整理 2024-12-18 10:14:04 2 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的,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存在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则合同可以解除;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则合同生效后就应当继续履行,不能解除,如果有一方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二、房屋买卖未过户转卖合同是否生效

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如下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2《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3《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4《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有效吗

1、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办理过户登记,但没有规定合同登记后才能生效,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合同生效,只是合同标的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发生转移的效力。

四、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但房屋仅发生债权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过户导致存在产权障碍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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