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的要约能够撤回吗,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一、发出的要约能够撤回吗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如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像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力。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
二、要约什么时候可以撤回,法律如何规定
律师解答
要约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即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需要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是撤回。如果受要约人已经接收到了的,则不可以撤回。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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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三、要约和撤回要约同时到达,应该怎么处理
1、要约和撤回要约同时到达,要约被依法撤回。
2、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四、撤回了要约后要如何处理,该如何规定的
双方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因为要约撤回表示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法律关于撤回要约的规定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后才到达,是不能撤回的。
五、我想咨询一下要约发生后因某种原因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吗
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要约发生后,即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是不可以撤回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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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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