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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主体

来源:听律网络整理 2024-12-21 01:50:53 1 人看过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主体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二、行政诉讼怎么进行起诉的,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法一般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并且依法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三、要起诉政府,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是哪个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诉讼拖五年不判决怎么办,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拖五年不判决当事人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对于上级法院是会要求及时的改正;行政诉讼一般需要在六个月内进行审结,如果遇到有特殊的情形,那么是可以申请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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