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死亡补助金
2021-06-10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修改。
不构成工伤待遇的。
2021-06-08
2020-03-20
2020-01-12
法定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2020-01-17
民法典基本原则
2021-05-09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2019-12-27
借贷利息高于多少属于高利贷?要还吗?
2021-04-09
专业律师支招: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