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基本情况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更新时间: 2020-06-30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