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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基本情况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更新时间: 2020-06-30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和《人民警察法》中都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1、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 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警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 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 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 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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