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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基本情况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更新时间: 2020-06-3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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