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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基本情况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更新时间: 2020-06-30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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