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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种类租赁

来源:听律网络整理 2024-12-22 11:54:05 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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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有哪些种类,租赁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有哪些种类,租赁问题解答如下你好,关于解决租赁合同纠纷的解答如下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二、租赁合同的主要有些什么

(一)必备条款

1、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赁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为避免争议,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2、租期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3、租金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租金支付时间。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

4、维修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二)选择性条款

1、转租条款。在合同中可以情况,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2、保证金条款。租赁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承租方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3、妥善保管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承租方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其他事项。在租赁合同中,可以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加以明确约定。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有哪些呢

租赁合同的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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