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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股

来源:听律网络整理 2024-12-16 12:19:43 2 人看过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股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股

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约定,第一,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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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二、被执行人独资开设的公司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公司吗

你好,对于被执行人可以开公司吗的答案是否定的。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在执行期间,可以申请破产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注销登记。对于执行人而言,遇到此类情形,第一是在清算时主动申报债权,第二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将被执行人变更为相应承继原被执行公司的债权债务的主体,比如相应的股东。这个在清算报告里面会有明确的责任分担约定。 如果仅仅是被执行人的个人所开公司,在执行时只能针对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股权进行执行,因为公司属于独立的运营实体,在清算时,执行人应当主动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的吗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

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其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的。

3)特殊情况,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不清,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2《公司法》 第五十条

四、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吗

1、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

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其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的。

3、特殊情况,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不清,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2《公司法》 第五十条

五、国家规定同时担任多个公司法人是被允许的吗

一个自然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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