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有观点A:以后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之前总是为要不要加名的问题,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有观点B:结婚时,出装修的一方,不加名字,给另外一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可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居住权,对于我们的生活到底还会产生哪些影响呢?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范畴,是为特定自然人的需要设立的物权。具有极大的社会现实需求,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一方的居住问题、以房养老问题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居住权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有着绝不在少数的需求主体和民意基础。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满足普遍的所有十分困难,仅仅用所有权制度来满足人们对不动产的利用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尤其是我国人口多而土地面积有限的国情更要求我们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出发,实现房屋的
居住权的产生很大程度是解决现实特定居住所需。只能通过遗嘱,合同方式设立。但是对于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房产可以设立居住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另一方居住,有效期自然是婚姻存续期间。但是房产加名实际上是对房产份额的主张,两者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