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夫妻,婚后女方一直忙于工作,跟男方约定好三年内不要孩子。三年过后,女方怀孕了。恰巧女方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考虑给女方升职。女方为了升职,没有与男方商量,擅自做了妊娠终止手术。男方认为女方的所做所为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请问,男方能向女方要求损害赔偿吗?欢迎各位律师发表自己的观点!
师本领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男方不能得到赔偿。
成长会
侵犯生育权,但是这个事情应该沟通协商
薛立辉
可以,孩子是2人的
李松
您好,这个不能单独要求损害赔偿,需要以离婚为前提。
张伟
生育自由,无法提出赔偿要求
张扬智
女方有生育的决定权,男方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郭光翠
不可以对妻子要求赔偿,生育自由女方可以自己做主。
龚永青
不予支持
杨青松
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
周小杰
不能,但是女方在也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