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是山东平阴人,妻子余某是云南人。2002年12月,老孙经他人介绍认识余某,交往一年多以后,老孙与余某持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和余某所在地户籍证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后来,余某无故离家出走,老孙因担心自己妻子的安全,多次去云南查找,被告知无此人。去当地公安局查询,没想到是,老孙被告知余某的身份信息是虚假伪造的。
事后,老孙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与第三人余某申请结婚登记时出具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被告平阴县民政局当场审查了材料,并询问双方的结婚意愿,告知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后,发给结婚证,准予登记结婚,符合相关的规定,且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慎审查的义务。但因第三人余某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信息不存在,且无法查找第三人余某的身份信息。因此,基于第三人余某原有身份信息进行的结婚登记行为失去了事实基础,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民政部门给孙某与余某办理的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