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从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的“纳征”延续下来的,近年来全国各地相亲彩礼越来越高,且因为男女双方了解不足,导致支付彩礼后分手,双方就彩礼返还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