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自己建造的房屋往往因没有具体的产权证,在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当事人能否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
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调查农村土地批复、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来证明,还可以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或相关做工人员的证人证词来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事实。在分割时,可以考虑由一方所有,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办法进行分割。即房屋的变卖、折价等处理方式。
当然,如果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