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对公司经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告起诉的资格,所以监事理所当然的不能通过诉讼来行使知情权。此外,公司监事提起知情权诉讼,还不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如果公司经营真的存在异常,公司监事也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得到解决,如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管理层撤换建议等相关议案等方式,而非必须通过公司外部提起诉讼的方式。
最后,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如提起知情权诉讼则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作为一个公司的内部机构来起诉公司,将会导致逻辑的混乱。因此,不允许公司监事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公司监事的身份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