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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生效

深圳就个人破产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20-06-03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其他法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日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分为13章157条,包括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都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征求意见稿还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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