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函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时效性: 未知
  • 颁发时间: 1970-01-01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行政法类法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61年5月19日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的请示信,答复如下: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参加陪审。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陪审制度在实际上已经没有执行了。这是不对的,必须坚决纠正。如果你省各地法院也存在这种现象,希望你院督促所属各地人民法院进行一次检查,切实加以整顿。对于依法应该实行陪审的案件,必须依法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保证他们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切实纠正任何不尊重人民陪审员的现象。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信请示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的问题。自从1958年大跃进以来,我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都改变过去轮值陪审的办法,广泛地根据需要实行了就地邀请陪审。因此,几年来人民陪审员没有实行按时选举,原来选出的陪审员都已逾期很久,而且由于几年来人事变动很大,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为数已经不多。根据实践的经验,就地邀请陪审的好处很多,因此,是否还需要进行选举?因为陪审员的问题涉及面很大,我们不能肯定,特请示你院,请予批复。

1961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备注:

最近更新: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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