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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理解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和

来源:听律网络整理 2024-12-22 16:23:45 1 人看过
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理解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和
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理解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和

一、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4点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

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如何区别

⒈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
⒉信托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留置权,包括哪些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留置权,具体包括以下

1)受托人在其权利未获得满足前,可以继续占有该信托财产,并可以拒绝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归属人的返还请求。

2)受托人享有收取留置的信托财产孳息的权利。即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财产在被留置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或者天然孳息,并可以收取的孳息或者孳息的折价抵偿其债权。

3)对于留置的信托财产在留置期间的保管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归属人予以补偿。

4)将被留置的信托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满足其债权。受托人在留置信托财产后,应当通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权利归属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受托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受托人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风险提示受托人在留置信托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信托财产被留置期间,受托人未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信托财产,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的留置权因其债权已获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其债权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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