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警治安拘留是否要罚款?

刑警治安拘留是否要罚款?

法律咨询网2023-06-26 21:36:51刑事辩护1091
刑警治安拘留是否要罚款?

一、刑警治安拘留要罚款吗

我来详细说说,治安拘留要罚款吗,按照处罚的案由根据具体条款来定的,具体条文有下列几种情况

1.“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意思是必须拘留5至10日,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如果罚款必须500以下。(参考23条)

2.“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意思是拘留或者罚款都可以,但不能同时采用。(参考25条,情节较轻)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意思是必须拘留,不能作罚款的处罚,更不能并处。(参考30条)

4.“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意思是警告或者罚款都可以,不能同时采用,也不能拘留。(参考36条)

5.“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思是必须拘留而且必须合并罚款。 (参考40条)

6.“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意思是只能适用罚款的处罚,不能处警告或者拘留的处罚。(参考56条) 另外,一般来讲,法律上规定,处罚的尺度有一定的范围,比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一般由派出所呈请批准,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由局长签字批准,可以采纳5日、7日或者10日,这是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明显,如果你交纳了500元以下罚款,一般就是拘留5到7天,如果你不交纳罚款,那就应该是8到10天。 被治安处罚肯定要留案底,不管是拘留、罚款还是警告,这些不叫前科,叫劣迹。吃饭是拘留所提供的,但别指望很好,能吃饱,当然有钱在身边可以另外增加点里面卖的东西。

二、刑事拘留要交罚款吗

刑事拘留不需要向公安交纳罚款。

1、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最多可以是三十七天。其放人流程主要为首先,核对好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好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关信息。

2、其次,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最后,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行政拘留一天多少钱,拘留行政罚款多少

  被行政拘留一天多少钱这个按国家规定,在拘留所食宿是免费的,不需要缴纳生活费的。  如果自己要在里面买点东西(如方便面之类点心),或者花钱交朋友,也是可以的,这是用随身带进去的钱、或者家属送去的钱,记在账上定期购买的。但是每次花费一般也是有限额的,看守会控制消费,凡不符合规定的,只不允许消费的。  所以,在看守所不用花多少钱。

四、刑事拘留需要罚款吗

刑事拘留不需要向公安交纳罚款。《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拘留罚款吗这个问题的回答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五、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会罚款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日。更多关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解答,建议您直接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六、刑事拘留15天要罚款吗2023年

刑事拘留15天不一定要被罚款的。刑事拘留和罚款不是并行的,一般刑事拘留不涉及罚款的问题。刑事拘留还需不需要交罚款主要看判决,需要交罚款的就必须交罚款,刑事拘留属于公诉案件,若检察院起诉,法院宣判后看判决书是否需要缴纳罚金,若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处理的,也不需要缴纳罚金。《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引用法规
[1]《刑事拘留》 第八十二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免费法律咨询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12348.net/news/article/970.html

分享给朋友:

“刑警治安拘留是否要罚款?” 的相关文章

持有伪造发票犯罪如何判定

持有伪造发票犯罪如何判定

一、有关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需要怎样判定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有关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判定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有关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应该要怎样判定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应该要怎样判定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如何量刑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如何量刑处罚

一、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可以怎么样量刑处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犯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需要怎么样量刑处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犯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应当怎么样量刑处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可以怎样量刑处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司法解释应该如何规定

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司法解释应该如何规定

一、有关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司法解释该如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二、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如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三、刑事案件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公安立案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 本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最新规定。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同时构成下列情节的...

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的主要

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的主要

一、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二、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相关解释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三、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四、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解释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

我国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我国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我国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我国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我国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一、做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做司法鉴定需要的手续是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确定鉴定人之后,提交相关的资料进行鉴定。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二、司法鉴定鉴定的项目有哪些,司法鉴定鉴定 1、文书、印章类鉴定;2、亲子鉴定;3、法医临床鉴定;4、法医物证学鉴定;5、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6、法医毒物学鉴定;7、微量物证鉴定。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三、司法鉴定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有哪些? 司法鉴定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有申请表;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等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四、办理司法鉴定委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首先,第一个就是在司法鉴定中用作鉴定的委托书。2、第二个就是相关的案情文件。3、第三个就是司法鉴定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第四个就是相关的病历,还有辅助检查的材料。五、司法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哪些? 1、文书、印章类鉴定;2、亲子鉴定;3、法医临床鉴定;4、法医物证学鉴定;5、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6、法医毒物学鉴定;7、微量物证鉴定。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六、监外执行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监狱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则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