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人是否可以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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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人能否承包土地
一下是对在我国土地承包人能否告前承包人的解读。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你家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况且尚在耕地三十年的承包期内,应当实行增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5条
二、农村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后女儿可以继承吗
所谓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利用权利的确定和确认,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府的相关政策确定某一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以及其他权利的隶属关系等的占据,会导致我们的土地向西方一样开始大搞农场。我们都知道西方的农民土地都是大包形式的,一家是户主其他的人都是雇佣关系,将形成这种土地确权之后,其实很多的农民还是失去了一定的自由,虽然说可以引进大量的现代化机器和设备,很多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面却失去了自由性的,这样也会导致很多人没有土地可种。而根据资料显示如今土地确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不能够进行继承,目前土地是采用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则会将土地归纳为集体所有进而重新分配,家庭承包也就是说以户籍为单位,如果子女的户口迁出那么则不能够享受到土地使用了,如果户口还是在本地,则是通过集体的土地承包来确权土地,而如果外迁至城市或者其他群里,则不能够享受到土地继承。而且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如果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会发生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简单而言,如果不是一个户头的,子女只能继承林地等耕地,口粮田和自留地村集体收回,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把户口迁出了,则不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却不能继承土地。以上就是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继承吗的解答。请采纳。
三、村民可以承包集体土地吗?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是对承包集体土地未经过村民同意可以承包吗的回复,希望能帮助到您。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四、非农村户囗可以继承土地经营权吗
1、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不是看个人的户口性质。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存在,那么合同期内的土地承包权就继续存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2、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五、非农业户口能继承土地承包吗
1、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的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2、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的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六、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不可以继承
以下为您解答农村土地承包可不可以转包,近年来,随着农村到城里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农村土地撂荒的现象有所增加。如何在保障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基本权利基础的同时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这样,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处分权。因此,王某与蒋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由于王某与邻居蒋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因此,村委会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同理,村委会以王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村委会不能以该协议没有备案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