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律规定和规定
一、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是和需要鉴定人员,积极的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的资料,还有就是物证和检验的材料,并且在这过程当中不能够弄虚作假。
二、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
一、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向哪个部门提出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
100%)到第X级(
10%),每级相差10%。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当代的社会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肯定是需要关于赔偿方面的问题来进行协商的,而具体的赔偿的标准的话,严格的按照伤残的等级来进行确定,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需要提出伤残等级的鉴定,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需要提出书面的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
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
一、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向哪个部门提出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
100%)到第X级(
10%),每级相差10%。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当代的社会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肯定是需要关于赔偿方面的问题来进行协商的,而具体的赔偿的标准的话,严格的按照伤残的等级来进行确定,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需要提出伤残等级的鉴定,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需要提出书面的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8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7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8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7条
三、伤残鉴定时间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交通事故
您好,关于“伤残鉴定时间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交通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什么时间做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什么时间做”问题回复如下【法律意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有些人认为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这是不对的,评残主要看的是你恢复的情况还有医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与恢复时间无关。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第二次手术结束也就是体内没有钢板或者钢针才算是治疗完全结束,应该在第二次手术结束之后进行评残,否则没有评残资格
4、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