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很关键,因为伤残级别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可以说,伤残差一个级别,赔偿款就会有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的差距。如何选择鉴定机构,有很多讲究。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法院认可。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我们有利的鉴定机构。把握好这一点,不是只看法律规定就能知道的,这完全是建立在是需要大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怎么选,伤残等级有哪些级别案件实践基础上。
二、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去哪里,法律有哪些规定
在成都出现交通事故,作伤残鉴定要去司法鉴定机构,要在受害者康复之后进行评定,伤残等级一共有10个,分别是1~10级,不同的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不同的,这些赔偿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支付。
三、发生工伤的认定部门是哪个,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发生工伤的认定部门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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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异地的承认吗,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异地的承认。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如果我方不认可对方单方做出的伤残鉴定,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选定或者指定具体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伤残鉴定费一般是由申请鉴定方垫付。如有第二次鉴定的结论与第一次不一致,法院不会支持第一次的鉴定费用。但具体的鉴定费用承担应当根据法院最后认定的责任分配程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