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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咨询网2023-06-26 22:58:37婚姻家庭1102
离婚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证据?

一、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离婚起诉需要什么证据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二、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哪些证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对于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哪些证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诉求的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同时,起诉方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双方身份的主体材料,如果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同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其起诉理由的相关证据。相信了解以上后,你就知道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了。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三、起诉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案件与其它民事诉讼立案要求的资料基本一样。  二、起诉资料包括  

1、起诉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方的身份证明(如果能准确送达传票即可)。  

2、结婚证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的,需要先补办结婚证再提出诉讼离婚。  

3、离婚起诉状,简要说明离婚的理由。  

4、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起诉时不需要提交。以上就是有关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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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有什么情形是不能协议离婚的,不能协议离婚要如何做规定是什么 以下情形不可以协议离婚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2、夫妻双方未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3、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离婚协议的。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引用法规[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二、夫妻不能办离婚的情形有什么 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不愿意离婚,男方也没有特殊情况;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三、夫妻不能办理离婚的情形有什么 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不愿意离婚,男方也没有特殊情况;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四、人民法院面对哪种情形应该准予当事人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的司法解释中哪些情形可以离婚,有没有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六、起诉离婚4种条件不能准许离婚的情形是什么 起诉离婚不能准许离婚的情形是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军婚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的以及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等。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是保护我国的公民的婚姻自由的,但是也是会作出一定的限制的。...

生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生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一、生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生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要承担赡养。1、不尽抚养义务的话,其子女也是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影响,具体而言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而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父母即使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二、在我国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怎样认定 要看子女是否履行了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三、我国规定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怎样认定 要看子女是否履行了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四、在我国怎么确定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 要看子女是否履行了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五、在我国如何认定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 要看子女是否履行了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有哪些,遗嘱继承人如何确定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有哪些,遗嘱继承人如何确定

一、遗嘱继承人有哪些,遗嘱继承人如何确定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遗嘱公证继承人可以到场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办理遗嘱公证手续,继承人可以到场,但是不需要全部到场,因为这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需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按照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就可以了,公证后的遗嘱,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三、遗嘱继承人关系证明有哪些的 1、以遗嘱继承的,不需要提供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一定和被继承人之间有特别关系。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四、继承人可以做遗嘱见证人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继承人不可以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五、遗嘱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法定继承人有以下这些(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六、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怎么办,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无论是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会通知继承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有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因此,就算有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在继承开始后,有关个人和组织、单位也会通知该继承人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温馨提示】听律网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引用法规[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