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机动车临时号牌办理条件和费用
一、成都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办理条件和办理费用有哪些
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办理费用
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二、成都驾驶证期满换证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有哪些
办理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3、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8、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1
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
1、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2、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
4、
5、6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录入信息;
第二步:查验车辆;
第三步:缴费;
第四步:领取牌证。
引用法规
[1]《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第六十四条
[1]《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第六十四条
三、成都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办理资料和办理条件是如何的
办理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3、属于购买后未注册、未销售或者特型机动车,还应提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购买后未注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2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引用法规
[1]《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第六十四条
四、成都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是如何的
办理流程
一、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临时号牌核发服务点办理
第一步: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缴费;
第三步:领取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到公安车管窗口办理
第一步: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缴费;
第三步:领取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五、成都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费用和办理资料有哪些
办理费用1、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机动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
2、临时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3、行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办理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3、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8、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1
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
1、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2、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
4、
5、6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引用法规
[1]《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第六十四条
[1]《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