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如何追究责任

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如何追究责任

法律咨询网2023-06-26 22:27:52刑事辩护1178
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怎样追究责任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怎么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行贿成立犯罪的一般会怎样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会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免费法律咨询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12348.net/news/article/1744.html

分享给朋友:

“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如何追究责任” 的相关文章

法院如何缴纳罚金

法院如何缴纳罚金

一、法院判罚的罚金应该怎么缴纳 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事人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然后缴纳;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法律依据】《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引用法规[1]《刑法》 第53条二、法院判处的罚金怎么缴纳 1、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2、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规定,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如果期满后仍不缴纳的,会由法院强制缴纳。三、刑事案件法院处罚金怎么算,有没有法律依据 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问题对于数罪分别被判处数个罚金刑的,应把数个罚金罚数额总和相加,收取总额。四、法院判处罚金应该怎么缴纳 1、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2、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规定,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如果期满后仍不缴纳的,会由法院强制缴纳。五、法院判的罚金太多家属无力交罚款,应该怎么办 ⒈法院判的罚金太多家属无力交罚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期缴纳。⒉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⒊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家属确实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一、关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引用法规[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四条[2]《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4]《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5]《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6]《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7]《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8]《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9]《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10]《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1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12]《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1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1]《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四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四条二、关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要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nbsp;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量刑标准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量刑标准

一、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量刑的标准是多少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的刑事量刑标准是多少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的刑事量刑的标准是多少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四、刑法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量刑标准是多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五、犯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刑事量刑标准是多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解释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包括哪些主要

解释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包括哪些主要

一、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417条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相关解释规定包括什么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417条三、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相关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417条四、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相关解释规定包括什么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最高检解释规定,处理拐骗儿童案件

最高检解释规定,处理拐骗儿童案件

一、最高检拐骗儿童案件的解释规定主要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引用法规[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二、最高检拐骗儿童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引用法规[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三、最高检拐骗儿童案件解释规定有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引用法规[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四、最高检拐骗儿童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引用法规[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五、最高检拐骗儿童案件相关解释规定重要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

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的主要

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的主要

一、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二、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相关解释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三、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四、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解释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