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司法解释规定放火案件的包括哪些

司法解释规定放火案件的包括哪些

法律咨询网2023-06-26 21:39:15刑事辩护1949
司法解释规定放火案件的包括哪些

一、有关放火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节录)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第十八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二、有关放火案件的相关解释包括什么重要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三、有关放火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什么重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节录)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第十八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免费法律咨询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12348.net/news/article/1176.html

分享给朋友:

“司法解释规定放火案件的包括哪些” 的相关文章

刑法对过失决水罪的定罪和刑罚。

刑法对过失决水罪的定罪和刑罚。

一、刑法对过失决水罪定罪刑罚是多少 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刑法对过失决水犯罪的法定刑罚是多少 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刑法中过失决水犯罪的定罪刑罚是多少 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法律中过失决水罪定罪刑罚是什么 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引用法规[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三、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该怎样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限制判了缓刑的几种情况

限制判了缓刑的几种情况

一、规定判了缓刑的限制有哪几种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判了缓刑要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引用法规[1]《刑法》 第76条二、法院判缓刑的条件包括哪些规定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最高检非法拘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规定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引用法规[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四、最高检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引用法规[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五、最高检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要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引用法规[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六、最高检非法拘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引用法规[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我国刑法中有关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有关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规定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我国刑法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规定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我国法律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规定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四、法律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规定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五、我国刑法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规定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的主要

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的主要

一、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二、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相关解释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三、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解释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引用法规[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四、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解释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引用法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