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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流程

1、发生伤害案件后,当事人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需求。公安机关会出具鉴定委托书给受伤人员。2、伤者在得到委托书后,要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法医受理委托,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对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对于有内伤的伤者,法医会要求伤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确定内伤情况,进行鉴定。在伤情检查清楚后法医会出具或告知伤者,伤情以调查清楚,会发出鉴定。3、在法医门诊进行完检查确诊完毕后,伤者即需要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一般损伤三天以内出具,特殊或者复杂损伤七天以内出具,及特别损伤因需观察愈后情况相应时间会有所延长。4、一般公安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公安机关自行到法医处领取,领取后公安机关 会告知伤者鉴定结果。社会机够出具的由伤者 自行鉴定的伤情鉴定书,可由伤者自行领取, 但一般公安机关不会采信公检法机关法医以外 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另外关于伤情鉴定复议,一般是在接 到伤情告知以后,伤者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对伤情鉴定复议 6、伤情鉴定的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 法医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 次。及特别情况,复议后伤者仍不认同,公安 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 结果。

文章来源: 张伟律师整理  |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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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诉讼多久不能再追诉?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的人都会受到较大的惊吓,在慌乱的情况下,肇事司机极大可能会选择逃离事故现场。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些问题,交通肇事逃逸有诉讼期吗?诉讼期限是多久?具体我们来阅读下文了解。  一、 交通肇事逃逸诉讼期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有诉讼期,最长是15年。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被判处实刑也是比较严重的,最高可达到十年,因此在审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时候是具有从重情节的,如果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下还要加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刑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第二个刑级的追诉时效分两种情况,如果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是五年;如果被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十年。第三个刑级的追诉时效分两张情况,如果被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0年;如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5年。  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肇事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肇事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肇事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肇事,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肇事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肇事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甚至会造成伤员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也是比较大的。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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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 师本领律师整理  |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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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是不是正当防卫吗?

生活中,因为一般口角,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很多人都会理直气壮的说是对方先动手的,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但实际上,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遭到对方殴打,而非严重侵害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尚且达不到危及你生命健康的严重程度,此时你还手就是一种伤害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师本领律师整理  |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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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校园杀师案警钟再鸣,管住“熊孩子”

据《新京报讯》1月5日报道,1月2日21时许,西安第六十六中学一名高三男生李某,因为上晚自习玩手机,被金老师没收,多次索要未果。遂穷凶极恶地将与金老师同在一个同办公室的周老师残忍的杀害。李某作案后,从校门翻门而出,逃离作案现场,被害人周老师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截止发稿时止,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破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各种科技成果普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是互联网的发达,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在校中、小学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当下,大部分中、小学校园里都有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校规。现代学校的教学设备先进,几乎班班都有多媒体设备,能够随时上网,教学资源丰富。中小学生上学带手机本身没有实际价值,除了上网聊天就是玩游戏,对于正直读书韶华的中小学生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但很多家长不太了解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意义,往往出于对孩子的溺爱,在孩子的软磨硬泡下,瞒着学校、老师给孩子买手机。因而,很多学校的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现象,屡禁不止,很难杜绝。学生用手机上网,除了因上网聊天交男女朋友、玩网络游戏耽误学业外,还通过直播软件接触到很多不良信息,容易引发暴力倾向。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引发的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现象时有发生,各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在网上爆出,有的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近年来,一方面是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过分强调了“保护”,而疏忽了最有保护价值的“教育”。老师对学生管理严格了,稍微有点过激行为,就会引发家校矛盾。而学校又不能给老师撑腰,动辄以老师“体罚、变相体罚”为由处分老师,有的教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结果,老师只能恪守“温和说教”的唯一教育手段,于是出现了“熊孩子”充斥校园,为所欲为,任意欺凌弱小同学,打骂老师无人敢管的教育怪现象,学校也只能听之任之,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缺乏有效的矫正措施。比如未成年人吸烟问题,电影《法官妈妈》的生活原型,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尚秀云法官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他们犯罪大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其中吸烟是未成年人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她还强调分析指出,“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但学校面对这些有吸烟不良嗜好的学生也只能据《新京报讯》1月5日报道,1月2日21时许,西安第六十六中学一名高三男生李某,因为上晚自习玩手机,被金老师没收,多次索要未果。遂穷凶极恶的将与金老师同在一个同办公室的周老师残忍的杀害。李某作案后,从校门翻门而出,逃离作案现场,被害人周老师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截止发稿时止,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破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各种科技成果普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是互联网的发达,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在校中、小学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当下,大部分中、小学校园里都有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校规。现代学校的教学设备先进,几乎班班都有多媒体设备,能够随时上网,教学资源丰富。中小学生上学带手机本身没有实际价值,除了上网聊天就是玩游戏,对于正直读书韶华的中小学生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但很多家长不太了解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意义,往往出于对孩子的溺爱,在孩子的软磨硬泡下,瞒着学校、老师给孩子买手机。因而,很多学校的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现象,屡禁不止,很难杜绝。学生用手机上网,除了因上网聊天交男女朋友、玩网络游戏耽误学业外,还通过直播软件接触到很多不良信息,容易引发暴力倾向。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引发的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现象时有发生,各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在网上爆出,有的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近年来,一方面是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过分强调了“保护”,而疏忽了最有保护价值的“教育”。老师对学生管理严格了,稍微有点过激行为,就会引发家校矛盾。而学校又不能给老师撑腰,动辄以老师“体罚、变相体罚”为由处分老师,有的教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结果,老师只能恪守“温和说教”的唯一教育手段,于是出现了“熊孩子”充斥校园,为所欲为,任意欺凌弱小同学,打骂老师无人敢管的教育怪现象,学校也只能听之任之,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缺乏有效的矫正措施。比如未成年人吸烟问题,电影《法官妈妈》的生活原型,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尚秀云法官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他们犯罪大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其中吸烟是未成年人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她还强调分析指出,“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但学校面对这些有吸烟不良嗜好的学生也只能进行“温和说教”,别无他法,教育效果可想而知。正是教师对学生惩戒措施的缺失,不但没有保护到未成人,反而害了未成年人。其实,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时甚至大于成年人犯罪。其一,未成年人犯罪对象往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其二,未成年犯罪对自身成长有着严重影响。目前,面对校园里的这些“熊孩子”,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立法机关正在加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官方发布的立法征求意见稿看,不难预测经过修订后的这两部法律将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法定教师拥有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教育、管理措施。新法出台后,有望管住这些“熊孩子”,防微杜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保护。结语,“天地君亲师”,我国有着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学生杀害教师,无异于“欺师灭祖,罪莫大焉”,有违社会伦理,法所不容,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 王庆杰律师整理  |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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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城镇和农村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樊慧莉律师整理  |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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