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大学生挥刀砍死2岁女童,这两种情况可免死

作者: 石子强律师   |    2020-03-18   |   73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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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大学生挥刀砍死2岁女童,这两种情况可免死


3月15日,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小区,19岁的大学生杨某某持刀砍向2岁女童的头部,女童经抢救无效,随后死亡。


一个风华正茂,有着美好前程,考入大学深造的男孩,做出这样的极端的杀人行为,无论如何也让人想不通,他怎么会成为杀人的凶手?


这是一个惨剧,更是两个家庭的悲剧。


一个家庭失去了嗷嗷待哺的2岁可爱女童,杀人凶手的家庭也将因此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等待法律的审判。


但细细思考,这出悲剧兴许能够避免。


杨某某正在广东的高校上大学一年级,因病休学。15日当天,杨某某父亲看其情绪波动较大,心想儿子一定是遇到了解不开的结。父子之间谈心交流,儿子说在学校和老师、同学,甚至宿管都有矛盾,学习和生活过得很压抑,极不愉快。


杨某某父亲遂与学校沟通,突然之间,杨某某情绪失控,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家门到了楼下,用刀朝女童头部砍去。


经抢救,女童还是不幸死亡。


也许很多人认为,杨某某下手太残忍、太冷血、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按照杀人罪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法律是冰冷的,但我们如果简单的判处死刑,就能得来和谐的社会吗?何况,杨某某当时的状况之下,作出的超越理智的行为,未必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想问,杨某某杀人的主观动机是什么?小女孩和杨某某并没有任何的仇恨、他也不是为了财、如果单纯的泄愤,作为普通人,很难作出杀人行为,因为一旦杀人,要承担较重刑罚甚至死刑的处罚。


杨某某最大的可能是心理出现了问题,警方通报称其休学,但没有猜测是什么疾病,石子强律师认为,唯一能够合理解释其杀人的动机,就是当时已经失去了自我的控制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如果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杨某某属于精神疾病期间作出的杀人行为,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经过鉴定程序,杨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根据疾病的情况,可以从轻发落。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心理的健康,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本案中,如果杨某某的父亲,和学校的沟通能避开杨某某,是不是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呢?电话中的争论,也许是刺痛和引爆杨某某情绪失控的那根导火索。


在教育孩子成长路上,方式方法很重要。作为家长,应该在正确的时机,说正确的话,做正确的事!


人生是一场漫长的旅途,人格的健全与心理的健康,远比成绩的好坏与财富的多寡重要,这才是关乎一生幸福的根源。


但愿我们都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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