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依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是一定要区分具体情况,不能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