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
1.可仲裁性的审查。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法院对某项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首先考虑根据本国法律是否允许将该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国基本同意争议若具有以下三方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之仲裁庭认定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不能仅凭涉外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认定无效——厦门中院
本案要旨我国承认国际性的临时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产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补充约定就能推导出对双方之间的仲裁案有管辖权的惟一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
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不可行
【摘要】**林公司案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国际仲裁实施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因此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应当受到《服...
论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及其完善
[摘要]本文认为,为实现仲裁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取消区分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双轨制监督,对两类裁决的监督标准应统一限定在程序事项上;进...
仲裁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于仲裁机构在我国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问题,笔者亲历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十多年的发展进步,对此有着切身体会和感知。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12年来,北-仲由当...
CEPA下内地与香港间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
浅论我国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选择(上)
摘要:我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区际法律结构,这对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形成了极大的障碍。双边协议模式、自主立法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区际条约模式是我国四法域之间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包括哪些
一、谈判与协商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协商在以前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而在当代则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