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怎么约定

  2020-07-18   |   51人看过

《》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距减少企业成本而滥用试用期,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上述规章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是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但是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约定,否则约定的试用期条款就是无效的。这一点希望广大劳动者们能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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