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制度?

  2020-07-18   |   119人看过

答: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各因素中,市场份额对于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占很大的市场份额,一般就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许多国家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

推定制度,允许有关经营者通过事实予以反证。《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即“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根据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因素,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不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