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及其法律规制

  2020-07-18   |   130人看过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并购的浪潮不断高涨,成为当今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之一,但是一些负面的影响也随之渐渐凸显出来,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日益突出。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有必要冷静而理性地分析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正负效益,尤其是要努力地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制体系,使我国在引进外资,深化改革,经济安全健康的道路上走的更远。【关键词】外资并购垄断倾向反垄断法自从80年代中国打开国门对外开放以来,外资并购现象日益增多,在一系列外资并购事件中,人们往往更加关注其引资功能,只注意到它为地方政府带来了财政收入,缓解了当地的就业压力,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很少有人关注它对我国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某些行业和市场领域已出现了被外资垄断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竞争法角度考虑并购问题,对并购的垄断性、危害国家安全性进行深入分析,尽快完善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制管理体系,努力维护和造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利用外资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一、外资并购问题的提出(一)外资并购的概念外资并购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基于某种目的,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而取得企业控制权。从本质上看,外资并购是一种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它的结果是产生跨越国界的对企业的兼并和控制,它属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范畴。我国发布和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下了具体和明确的定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国外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资产,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从根本上说,世界企业兼并与收购规模迅猛扩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繁荣的具体体现。外资并购也是企业快速成长的必由之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蒂格勒曾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出现象。”(二)外资并购中垄断性倾向的提出目前,在中国不断引进外资的大环境下,外资并购的势头十分强劲,尤其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外资垄断性并购事件层出不穷。以制造业为例,2001年世界著名生产厂商德国FAG公司与西北轴承厂成立合资企业——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2002年,德国依纳公司收购FAG公司,2003年底,西北轴承把全部49%的股份拱手转让给德方,失去了NXZ的著名品牌的自主知识权;2005年,西门子并购锦西化工机械制造集团公司透平机械厂,以70%股份控股。随后,中方品牌被抛弃;2005年12月,国际金融财团凯雷与徐工集团签订“战略投资协议”欲以2.85亿元并购徐工85%的股份。而最近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更是激起轩然大波,也由此成为国家及时有效规制外资并购中垄断性倾向的典型案例。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了正式裁决,认定交易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市场交易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大考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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