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属于垄断行为吗

  2020-07-18   |   350人看过

围标属于垄断行为吗

串通投标也称围标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xx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查的罗某串通投标案件集中反映了这一领域中犯罪分子通常的作案手法。

(一)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一是泄露标底等秘密信息。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人应当是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人更多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人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就无竞争性可言。本案中招标人某物业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罗某,他利用担任业主评委的便利条件,应包工头方某的要求,将工程最高限价在公布前提前泄露给方某。

二是违规设置障碍。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如罗某应方某要,故意将有踩砂、运砂资质应标公司剔出。

三是低价中标,标后补偿。案中标价是评价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

一是陪标买标。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有些投标人之间甚至私下确定中标人,约定内定中标人在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失标补偿费”。

二是轮流坐庄投标。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三是操纵投标。包工头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侦查途径有哪些?

(1)从话单入手。专案组通过掌握的几个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进行梳理,调取了300多人的近2年30余万条话单、短信信息,抽丝剥茧,层层分析,并落地查控,锁定了串通投标团伙成员及标书制作人、卖标中介人、买标人等。并在技侦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的通讯工具进行了侦控,实时掌握犯罪动向。

(2)从银行资金入手。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调取和梳理,特别是大额资金往来的交易对手信息,从中梳理出参与串通投标的犯罪嫌疑人及涉案的公司。

(3)从招标信息入手。我们在办理“4.11”案件时,每天会关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信息,并结合话单、银行资料等信息,掌握其串通投标的动向;

(4)从210特情入手。我们注意在曾从事过串通投标的人员进行接触,并筛选和发展特情耳目获取了串通投标的大量情报信息,如某某分公司是谁的,目前正在对那个项目串通投标,组织了多少家公司,某个项目卖了多少钱等;

(5)从qq和邮箱等网络通信工具入手。通过加大和网安部门的联系,对已犯罪嫌疑人的qq号码进行了侦控,获取了标书制作人通过qq账号传送的串通投标的标书、文件等关键证据。

(6)抓住收网环节的关键时机。在案件收网时,要求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重点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公司和家里的电脑、u盘、手机、记账本、纸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进行重点进行搜查和扣押,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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