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价的低价确定

  2020-07-18   |   123人看过

拍卖底价预定后,拍卖人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发表,以防应买人串通压价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

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拍卖标的底价的预定根据拍卖标的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三是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无论是委托人自定,或拍卖法院等单位预定拍卖底价,都应适可而止,不能定得过高,也不能过低。底价过高拍卖难以成交,过低会使出卖人或债务人受损。因此,拍卖底价的预定对拍卖的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在拍卖实践中,预定底价往往多依当事人即出卖人的意思为必要参考。但若当事人与债务人的意见不一致或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应到场而不到场的,拍卖人或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客观公正的标准作出决定,酌定拍卖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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