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五千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有奖销售奖品的处理

  2020-07-18   |   58人看过

以五千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有奖销售奖品该怎么处理

无需处理,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奖金超过五万元

(三)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奖金总额超过五万元

(四)以竞技比赛、智力竞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获奖者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五)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

(六)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七)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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